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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2-03-30 17:51:12 6

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图片

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务实节俭、高效透明的公务接待工作,推动公务接待工作向规范化、良性化方向发展,努力实现落实公务接待规定与提升公务接待效果的“双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是两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连云港市旅游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使全局公务接待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结合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旅游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第二条 公务接待主要是指与局有工作业务关系的来客,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的接待安排。没有工作关系的来客一律不得公款安排。第三条 公务接待按照“统一安排、对口陪同、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接待工作,相关处室予以配合。第四条 国家、省局重要来客由办公室根据局主要领导意见,与市接待办协调安排。一般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根据局领导意见拟定接待方案。第五条 对口处室根据接待方案,提前与来宾进行衔接,落实来宾单位联络人和联系方式,准确掌握来宾抵达时间、乘坐交通工具情况,详细提供来宾迎接地点,确保方案顺利实施。第六条 严格限制日常接待用酒、用烟标准,来客招待就餐标准一般不超过100元/人,用酒由局自备,其他接待用品和饮料要相对控制,剩余酒水一律退回办公室。第七条 配合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县区局的同志因公务来局需要安排就餐的,应提前报经领导批准,由办公室通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60元/人,3人以下的来客限陪1人,3人以上的来客限陪2人。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第八条 公务接待需事先填写《来客接待单》,结算时凭此单和就餐明细表一起送局财务室审核,否则不予报账。第九条 《来客接待单》要写清接待事由、来客人数和接待标准,一般不得超标准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的超标准接待,超标部分不予报销。第十条 来客的食宿安排一般由办公室人员签单,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办公室委托参与接待的其他处室人员签单。未经事先同意的签单一律不予报销。来客需要住宿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十一条 来客接待一律实行“谁签单、谁负责”。接待费用要及时报结,局确认的定点接待单位至少一个月结算一次,一般在月底前结算。在其它地点就餐一般要在接待后五天内报结。

天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市局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 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安全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市局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区)局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接待范围和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省局及相关部门到市局调研、督导、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外省(市、自治区)地税局到市局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三)省局委托接待或延伸至市局的公务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其他到市局进行公务活动,经批准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市局办公室依据公务派出单位发来的接待公函安排对口接待,无公函、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须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具体格式见附件),经审批后安排公务接待。公务活动需延伸到县(区)局的,由市局向县(区)局书面通知,未接到市局通知的,县(区)局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市、县区局)安排的接待活动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市局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职工迎送,不列队欢迎,不摆放花草,不献花。

第十条 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到市局和基层地税机关调研,市局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县(区)局陪同人员均不超过1人;其他单位和部门到市局和基层地税机关调研,视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安排人员陪同。

第十二条 市局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根据公务活动的内容,由局领导和所对应科(室)、直属单位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住宿统一安排在干部培训中心。厅局级领导安排商务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香烟。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费用自理。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伙食费。

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一律安排地方家常菜、地方酒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干部培训中心,因工作调研、民族风情等原因无法在干部培训中心就餐的,应当在干净卫生、保证饭菜质量的饭店、餐馆从简安排。干部培训中心给市局接待提供的食宿价格应低于同类酒店的食宿价格。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在省局限定的接待费预算总额内,从紧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与干部培训中心结算严格执行《干部培训中心与办公室财务结算程序管理办法》。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审批单,内容不全的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机关食堂,不得对机关食堂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九条 市局计财科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办法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局计财科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干部培训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公开市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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