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九三学社章程(2)
2022-03-30 13:01:35 4
第三章中央组织
第十八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或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本社地方组织分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和县级市三级。一般不在县建立地方组织。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并组成主委会议,主持社的地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基层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社的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弘扬我社的优良传统,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过好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第六章社的干部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健全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三十七条 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并且要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社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央常务委员会
附:
如何加入九三学社
正规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组织发展的地区、范围:一是14个省辖市所在地的市区。二是在大中城市已完全转为生产民品的军工企业中,对同民主党派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开展统战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士,在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个别发展,但不建立组织。三是不在下述部门和人员中发展成员: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已在上述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应保留他们的民主党派党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四是民主党派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五是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其中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可个别发展 。
相关规定
一、《九三学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为了参政议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发展一些从事文化、财经、政法等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及政府部门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新发展社员总数的30%以内。
二、有意加入九三学社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如果该同志所在单位有九三学社的基层组织,可直接向基层组织提出入社申请;如果单位没有基层组织,可查询所在城市的九三学社地方组织,向该地方组织询问入社事宜。
三、依照《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九三学社不在境外发展成员;不在西藏发展成员;不在没有建立地方组织的县及县级市发展成员。九三学社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等部门发展成员;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成员(已经参加工作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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